3.1县级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、指挥、指导、协调和监督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。按照统一调度、分级管理的原则,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:
3.1.1充分发挥所辖电网供电设备和小发电厂(站)能力,以满足电网用电的需要,保证电网最大限度地在经济方式下运行。
3.1.2使整个电网按照有关规定连续、稳定、正常运行,保证供电可靠性。
3.1.3使整个电网的电能质量(频率、电压)符合规定标准。
3.1.4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、行业标准以及并网调度协议,维护电网的整体利益,保护供电、用电和小发电厂(站)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,督促各有关方面履行应尽的义务,协调电网与各方面的关系。
3.2县调的职责与权限
⑴接受地调的调度管理;
⑵负责所辖电网调度运行,掌握继电保护、通信、电网自动化的运行状况;
⑶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、操作和事故处理;
⑷负责组织编制所辖电网年、月、日运行方式并下达执行;
⑹负责指挥所辖电网调峰及调压;
⑺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所辖电网事故和超负荷拉闸限电序位表,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;
⑻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管理,落实地调提出的安全稳定管理措施;
⑼受理并批复管辖范围内新建或改建设备投入系统运行的申请,编制新设备投运方案并组织实施;
⑽参与所辖电网的规划编制;
⑾负责签订《调度协议》;
⑿参与所辖电网事故调查和分析;
⒀负责修编所辖电网调度的有关规程和制度;
⒁负责平衡编制所辖电网设备检修作业计划;
⒂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及地调授予的其它职权。